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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邻居楼顶养鸽 两次上诉被驳回

日期:2009-02-02 来源:信鸽365 作者:信鸽365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状告邻居楼顶养鸽 两次上诉被驳回

    家住乌鲁木齐开发区某小区的李某认为邻居杨某养鸽子影响了其居住环境,将杨某告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李某官司败诉。

    1月6日,据杨某介绍,李某与他是邻居,分别住在开发区口岸路49号某小区601及602室。杨某为信鸽协会会员,因养鸽需要,2008年2月28日,杨某就养鸽事宜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同时在其居住楼顶搭建一座鸽舍。由于鸽子全部属于圈养,鸽舍周围用铁丝网围护。李某认为杨某养鸽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居住环境,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于去年6月25日前往双方居住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杨某所搭建的鸽棚距离李某卫生间通风柱约40厘米,鸽棚距离屋里边缘约两米,李某敞开式阳台未发现散落的鸽毛、无明显鸽粪味道。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虽然在其居住的顶楼空间的公共部分饲养信鸽,但由于其采用的圈养方式,从实地现场勘查看,该鸽舍与李某敞开式阳台之间相距一定距离,鸽舍周围有铁丝护网,起到防护作用,认定李某证据不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一审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认为不能仅凭一次现场勘查就认定杨某饲养信鸽没有造成影响是不客观的,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明确禁止住宅区饲养家禽。

    2008年12月1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鸽子一向是人类喜爱的动物,养鸽子可以增加生活的乐趣,养鸽者要维护自己的养鸽权益,不养鸽者的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和尊重。杨某是信鸽协会会员,虽采用圈养方式,对鸽毛外飞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并未对李某居住环境、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杨某也应勤打扫鸽舍,定期对信鸽作防疫清洗和消毒,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

    最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李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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