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巨额奖金的得与失
“不当受理”的法律思考
一波三折
古琴台《鸽钟受损 千万巨奖可能落空》报道:2011年11月19日武汉金沙俱乐部秋季千元专环第二关大赛上,本地高手徐先生本应可以赢取可能是中国赛鸽有史以来最大的千万元巨额奖金,却因鸽钟受损被金沙俱乐部初裁“徐先生的所有归巢鸽只(子)按日落时间计算成绩。”该裁定无疑宣布徐先生本可到手的奖金竹篮打水一场空,并直接影响到相关鸽子后续的三关综合成绩。为此,徐先生不服,向俱乐部提出仲裁申请,后者决定受理并延迟第二关比赛成绩公布。
消息一:徐先生鸽钟受损,是因当天天气奇佳,赛鸽最高以1700多米/分速归巢,徐先生鸽子归得多、来得快,工作人员始料不及,手忙脚乱不慎踩中已经打入密码纸的鸽钟而造成损坏。
消息二:虽然鸽钟受损不能扫描,但徐先生认为鸽钟记忆体仍然正常,故申请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读取数据,从而确认赛绩有效。
进展:赛事组织者金沙俱乐部接受上述申请,决定视复查情况延后公告结果。
至此,无论以上消息属于“大路”还是“小道”,不争事实是:赛鸽组织者金沙俱乐部网开一面,给徐先生一次“恩赐”,一次有可能翻盘的机会,而这一充满人情味(时髦语“人性化”)的决定,从法律层面分析,金沙俱乐部已然陷入了“不当受理”的不公正位置,并让公众对其第二轮裁决产生强烈不信任感,从而直接影响俱乐部的声誉。
不当受理
法理学上把法律和法律现象划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大类,定义如下:
程序法定义: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其功能主要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即通过法律规定的行动规范(或称标准)进行合法的法律(司法)活动,以确保整个法律活动过程客观、公平、公正、有效,譬如询问证人须两人以上,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冲突而需要回避的关系等。
实体法定义: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主要功能在于规定、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谁主谁次,谁轻谁重,法律专家的分歧由来已久。
具代表性的英、美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甚至提出“法律即程序”,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也有法律专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非法的法律活动(譬如调查取证过程),无法保证事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故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法律活动过程“程序先于权利”是英、美等法制国家进行相关活动时的基本原则。
德国和法国作为实体法的代表国家,虽然认为实体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却同样认同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一为形式、方法,一为内容、本质,两者密不可分,程序中有实体,实体中有程序,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现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程序先于实体”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诈骗案、强奸案受害人到检察院报案,会被拒绝,因为诈骗案、强奸案的办案权在公安而非检察院。尽管受害人被诈骗或强奸属于铁一般的事实,假若检察院认为当事人被强奸是事实而予以受理办案,不但超越法律规定,存在“有罪推定”之嫌,所做之事也全部没有法律效力。又如民事案件按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只能作出“不受理,请向法院或相关部门报案”的答复。
体育竞赛领域,“程序先于实体”原则的实施运用十分常见,例如广州亚运会卡塔尔百米飞人弗郎西斯、2011年世锦赛男子百米飞人牙买加的博尔特,俩人都有夺冠历史和实力,只要正常表现,无人怀疑他们会得第一,可是,一次抢跑就断送了俩人的比赛资格。
又如轰动一时的北京鸽友李某千公里冠军鸽被取消成绩和奖金的官司,法院所作“本案应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定”的判决,即未进入事情真相的实体审查阶段,法院已按程序法原则和相关规定作出了决定。
回到徐晓阳事件,《金沙专环补充规则》中“如该棚户最好成绩鸽归巢当日的所有鸽未打钟,成绩按日落时间计算”的规定,把打鸽钟这个行为程式规定为规则实体,并据此作出“徐先生的所有归巢鸽只(子)按日落时间计算成绩”的处理决定,无疑是正确的。确保了比赛结果在合法、规范、正常情况下公平、公正地产生,保证了全体参赛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精神和原则,以及赛事组织者的正面形象和声誉。
但是,金沙俱乐部本应在徐先生人为意外损坏比赛关键设备计时鸽钟事实未变的情况下,没有依理依据拒绝徐先生,反而接受仲裁申请,甚至(传言)有人员考虑接受通过对已经损坏的、所有鸽会为防作弊统一规定本应完整无损的计时设备,在非常规情况下调取数据,这一法律活动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且不合法,此时如果强行认定赛绩“事实”,必将自己置于违法位置,其行为不但容易被大众看成“私相授受”,并使全体参赛人员处于不公平不公正之中。故此,本人认为,金沙俱乐部接受仲裁申请,行为上已属“不当受理”,承受广大鸽友非议和质疑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换言之,“不当受理”并非指规则制定者无权受理与己有关的事宜,恰恰相反,规则制定者有权依法对不符合申诉条件和没有新证据新变化的申请,直截了当说“NO,不受理!”而非一有申请仲裁或复议,便“逢申必受”,接受办理并轻易延后正常工作,以致产生不必要的猜疑和混乱。当然,做好善后工作,又是另当别论的事情。
后语
徐晓阳千万元巨奖得失事件看似意外,但值得思考的东西超越金钱,人们从不同位置不同角度可以汲取到各种教训和助益,例如对立法者,又或者对执法者,都产生着不同的积极意义。
就事论事,本人承认徐先生是高手中的高手和偶像,并认同他的成绩无假实力超强,但规则终归是规则,有法必依是人类社会各方各面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否则必定陷于混乱之中。当事人如此,赛事组织者也应如此,依法立法,依法执法,赛鸽活动方可持续健康发展。也可以肯定,此次事件的正确处理,必定会为参赛鸽友敲响避免无谓犯错的警钟,形成良好行为和规范,并为日后同类事件树立典范和案例,为推动赛鸽运动法制化规范化产生历史作用。
最终结果
本文尚未发出,赛事组织者金沙赛鸽俱乐部于11月24日按2011年《报到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报到验鸽时,无论何故鸽钟停止计时或者不显示时,该鸽比赛成绩无效”的规定,做出了维持初裁“按规定该(徐先生)棚当日所有归巢鸽,按日落时间计算成绩”的最终裁定,并做出了相应解释。决定让关心爱护金沙俱乐部及关注此事的人们,在交织着焦虑和无限惋惜的复杂心情中松了一口气,与此同时,人们相信此事引发的法律思考,以及有关部门制定新规则和修订法律补丁过程,不会因事件有了结论而终止。
故本人决定仍将意见发于中信网,供参考。
又因成文仓促,难免错误,欢迎各位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