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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荣:信鸽竞翔非体育竞技

日期:2010-03-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甘忠荣:信鸽竞翔非体育竞技

三评李捷状告北京鸽协案

——将信鸽竞翔定为体育竞技无法律依据

    2004年4月7日上传中国信鸽协会《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一文。中国信鸽协会认为:“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

    现原文上传如下:

    “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

    2004-04-07 来源: 中国信鸽协会 点击: 21次(复制人按:至引用此文时点击数,可见看此文的不多见)

    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时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规范,有的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有的行为只受不是法律的规则调整。由立法机构或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为法律,通常包括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有的是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为规范自己的活动而制定的规则;它不属法律范畴,如各类体育运动中参赛运动员(队)或会员以至国家队或会员国,都得遵守不是法律约束的组织者、参与者的规则。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各级信鸽协会直至中国信鸽协会和国际鸽联,是该项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为规范其竞技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鸽协及会员都得遵循上级鸽协制定的规则,受其调整。为了将各类体育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因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的荣誉权纠纷,只能由比赛仲裁机构按其规则仲裁,且组织者和被管理者双方之间的诉争不属于平行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或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畴。”

    此文表达了以下观点: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时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规范,有的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有的行为只受不是法律的规则调整。

    1、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即由立法机构或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为法律,通常包括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

    2、有的行为只受不是法律的规则调整。即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为规范自己的活动而制定的规则(它不属法律范畴)。

    3、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

    4、因中国信鸽协会认为“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之规定,只能由比赛仲裁机构按其规则仲裁。

    正是中国信鸽协会认为“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所以在2002年中国信鸽协会审定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附录十二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作了规定。

    该附录规定:“为了将各类体育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其行为,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因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的荣誉权的纠纷,只能由比赛仲裁机构按其规则仲裁,且组织者和被管理者双方之间的诉争不属于平行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或财产关系,不属于人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李捷状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案,正是因中国信鸽协会认为:1、“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2、应适用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之规定。不属于人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这是关系李捷状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案的这场官司结局的关键所在。按中国信鸽协会之见,“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为规范自己的活动而制定的规则”(它不属法律范畴)。

    北京市鸽会代理人米星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称:北京市鸽会“依法办事” 而按中国信鸽协会观点,米星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称:北京市鸽会“依法办事”就成了废话(它不属法律范畴)。

    既然关键在于:信鸽竞翔是“竞技体育”范畴,还是“社会体育”范畴。那么,我们必须以法律规定来对号入座。看看信鸽竞翔是属于“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范畴。

    但法律不支持信鸽竞翔是“竞技体育”的观点。

    由于中鸽协上述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依据。那么,我们就以该法来对号入座。

    一、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活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

    《体育法》对“社会体育”专门作了规定。为避免有人指责笔者对曲解法律,现全部引用如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社会体育是指除体育界专业人士外广大群众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群众体育活动。它是我国社会体育的基础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上述法条也不难看出:社会体育是为了娱乐身心,增强体质,防治疾病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在社会上广泛开展的体育活动。包括职工体育、农民体育、社区体育、老年人体育、妇女体育、伤残人体育等。也就是说社会体育不是竞技的竞赛,而是为了娱乐身心,增强体质,防治疾病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社会活动。比如武术、象棋、围棋、桥牌、轮滑、门球、信鸽、龙狮、台球、 龙舟、登山、拔河、飞镖、毽球、掷球、健美、风筝、保龄球、高尔夫、健美操等等。

    信鸽比赛是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非奥运体育项目。

    二、“竞技体育”主体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

    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

    远在史前时代早期的人类生活中,便已经出现以争取胜利为特点的原始、古朴的体育比赛形式。在近代体育领域中,比赛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并被定名为 “竞技运动”。人们常说竞技体育是一种艺术,因为竞技体育,能够超越语言和其它社会因素的障碍,依靠大众的传播媒介,可直接为人们所接受。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律规定,“竞技体育”主体是人类,而非动物。

    这有《体育法》为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这里界定的“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

    而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条是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在此,将有关法条逐条引用如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上述法条还没正面用文字提到信鸽比赛。

    上述法条均明确规定:“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竞技体育”是运动员间竞技、比赛。而“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更无可争议表明:对“运动员”限定为“人”即排除了动物,自然也排除了信鸽,即将信鸽排除于“运动员”外。比如田径、赛艇、跆拳道、自行车、帆船、皮划艇、射剑、射击、游泳、铁人三项、现代五项、拳击、击剑、柔道、摔跤、举重、体操、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篮球、足球、棒球、垒球、曲棍球、手球等比赛。如将信鸽视为“运动员”也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根据。因此,认为“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无任何法律依据。

    事实说明: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是无法可依、管理混乱;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对于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需通过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和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加以解决。

    特别说明

    本文关于“竞技体育”主体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的认识和理解是探讨性的,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如立法机关对“竞技体育”主体之运动员作出与笔者不同的解释或与司法解释冲突或有违,必须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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