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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规定的两点意见

日期:2009-12-05 来源:信鸽365 作者:信鸽365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对新规定的两点意见

――公棚流拍及迟归鸽收费不合理

  在《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协会与公棚 第十五条第七款中有这样的规定:“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这条规定显然很不合理,如果这样硬性规定,势必将存在的变成了合理的。将不合理的变成了想当然的了。将想当然的通过“规定”变成了合法的,显然违背广大参赛人的利益。

  我们在“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中还看到这样的规定“饲养费(不得超过300元)、参赛费标准及收取时间”,这就是说信鸽公棚在收取参赛人缴纳的费用有三项:一是参赛费;二是饲养费;三是流拍及迟归鸽领取费。前两项是参赛人在热身赛前必须缴纳的,后面一项却是比赛后强迫参赛人缴纳的。这样的规定显然即不顺理也不合情,作为一部规范性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公理,否则不但起不了规范作用,反倒扰乱了信鸽市场,给信鸽公棚给了一个错误的导向。

  我们都知道,国内信鸽公棚在实际运作中有收流拍及迟归鸽领取费的,也有不收流拍及迟归鸽领取费的。但公棚为什么要收呢?这是因为流拍及迟归鸽领取是大多数参赛人的期望。参赛费交了、饲养费交了,大半年了,谁都想尽快见到自己的参赛鸽。而公棚基于参赛人急于见到参赛鸽的心理,强行二次收费,在公棚规程中强行写出了这样的“霸王条款”,这实质是卡参赛人脖子的事,是明显的违背参赛人意志的条款。交钱领取流拍及迟归鸽实质变成了公棚变相多收费,强行第二次收参赛人的参赛费。

  我们知道一项合同事宜是在约定事前、事中、事后,但事前、事中约定了的事宜不得事后二次收费。这就象自己的房子,还得今后给购房人付维修费;我买入了你的骡子,你还得给我付今后的饲养费,岂不怪哉。公棚和参赛人之间一经交鸽、缴纳参赛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但是,这个合同成立的前提就是双方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棚规程是公棚自己制定的,参赛人交鸽缴费就承认了公棚规程。反回来说,如果由参赛人制定规程,你公棚怎么运作呢?如果参赛人的参赛鸽在热身赛时大量丢失,公棚赔偿不赔偿呢?正因为公棚已经收了饲养费、参赛费,甚至参与了拍卖鸽的分成,那就再不能收流拍、迟归鸽领取费。因为,这些鸽子已经缴纳了饲养费、参赛费。参赛鸽领取环节是公棚经营的必须过程,不得再收费。何况公棚收取流拍鸽、迟归鸽费用是参赛人最不愿意的,是公棚给参赛人强加的,所以根本上就不合理。

  综上所述,建议“规定”取消(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一句,比较合理的应该是“公棚拍买鸽当日及次日为领取流拍鸽、迟归鸽时间,超过领取时间的,每羽每天收费10元。”

  我们仔细阅读“规定”各章节,就是为了保护参赛人的利益。“规定”出台前不参与学习、研究、讨论,“规定”出台后却大呼这不合适、那不合理,就显得太迟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信鸽公棚赛推动了信鸽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公棚赛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弊端,正基于此,中鸽协出台《中国信鸽公棚竞赛暂行管理规定》就势在必行。时在冬季,让我们的养鸽热忱转换为推动中国公棚竞赛规程尽快出台的巨大动力,这就是关心中国信鸽事业健康发展的每个鸽友应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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