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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鸽打中国公棚赛要小心!

日期:2013-03-26 来源:信鸽365 作者:胡长根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外籍鸽打中国公棚赛要小心!

目前,全国至少有四百多家公棚在举办信鸽竞赛,每年都有许多挂着外国足环的信鸽参加中国的公棚信鸽比赛,不论是收几千元参赛费的高档公棚,还是仅收几百元的低档公棚,都有这种现象。

    中国鸽友对此提出了疑议,认为有这么大数量的外国鸽子进到中国来打公棚赛有可能吗?现在,从欧洲发鸽子至中国北京,每羽鸽子的空运费、检疫费及其它杂费加起来最少在一千元以上。这个费用已经相当于一个中档公棚的参赛费,除非参加中国的高档公棚赛,否则,他们送鸽子到中国公棚参赛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每年也不会有这么大量的鸽子报关。
    为什么会有怎么多的挂着外国足环的鸽子参加中国公棚赛?我在《禁止外国鸽参赛的公棚》的报道中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目的就是借此提高公棚的知名度,一旦外国鸽子获奖能够拍出高价钱。
    中国鸽友心里非常清楚,其中,很多戴着外国足环的参赛鸽子并不是直接从国外进口来的,而是在中国内地作育出的幼鸽,再套的外国足环,以假乱真,坑害中国鸽友,牟取暴利。鸽界对此早已深恶痛绝,祈盼中国信鸽协会和各级信鸽协会能出面来管管此事。
    最近,我们看到了希望,因为,中鸽协制定了《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申“为规范和加强全国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信鸽比赛的规范性、严密性,促进信鸽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制定本办法。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相关信鸽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中,第六章第十六条:“外籍鸽必须提供入境文件和足环证明文件,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赛资格。”
     现在,我们有了《管理办法》这个法宝,各级信鸽协会都将严格贯彻执行此《管理办法》,今后负责监赛或者监管公棚信鸽竞赛的信鸽协会都会将此项检查内容作为查棚的一项工作,凡是参加公棚赛的鸽友,都有权要求公棚方公开外国参赛鸽的入境文件和足环证明文件,公棚方也应该自动公示这些外国参赛鸽的信息,对没有公开或者无法公开信息的公棚,就可认为该公棚违法,认为该公棚有作弊嫌疑。一经发现、查实,中国信鸽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今年起,这些套着外国足环的假外国鸽子就难混了,因为,它们头上有了“照妖镜”,将会有无数双眼睛盯着,假的必将现形,一旦发现决不姑息。

    附: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信鸽比赛的规范性、严密性,促进信鸽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相关信鸽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信鸽注册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分为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等。
    第四条  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配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国信鸽足环工作。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六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监制生产过程。
    第七条  全国统一足环的规格:
    (一)内径为8毫米。
    (二)高度为11毫米。
    (三)内管材质为铝,外管材质为塑料。
    (四)颜色按顺序使用蓝、黄、黑、绿、红5种色彩。
    第八条  全国统一足环的外观,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必须包括中国的英文缩写CHN(3位)。
    (二)必须包括当年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三)必须包括足环编号,其中前2位为省级信鸽协会代码。除年份、代码外,全国统一足环应为7位数字。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九条  全国统一足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市或县级信鸽协会的渠道发行。各级信鸽协会必须公示全国统一足环发行号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全国统一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发行,全国终端发行价格不高于2.5元/枚。足环发行收入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收入不得与训放费用、会费及其它费用合并收取。
    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信鸽协会必须保障会员及时足量获取全国统一足环。
    全国统一足环不是商品,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足环具备参加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等组织的任何信鸽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足环,不具有此参赛效力。
    全国各级各类信鸽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具有一次比赛性质的特比环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方可进行比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参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益的有效依据。持假环、假证参加比赛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足环标识及内容属国家专有标识范围,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授权,私自制作、伪造、销售,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中国信鸽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协会的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权,由其上级协会指定某协会或由上级协会代替该协会在本地区发行全国统一足环。
    (一)不执行全国统一足环终端发行价格或发行收入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的;
    (二)故意刁难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
    (三)销售非全国统一足环,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的;
    (四)擅自改变发行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全国统一足环,或行业信鸽协会向地方信鸽协会发放全国统一足环的。
    第十五条  会员使用假环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会员停赛一年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外籍鸽必须提供入境文件和足环证明文件,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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