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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鸽不归状告主办方 法院驳回

日期:2014-09-11 来源:信鸽365 作者:严琪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参赛鸽不归状告主办方 法院驳回

 参赛信鸽不归主人状告比赛方 法院:竞技体育纠纷不属民事案受理范围

    信鸽比赛中放飞的鸽子迟迟未归,苦苦等待鸽子回巢的鸽主们心急如焚。记者昨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鸽主告信鸽比赛负责人双倍赔偿赛鸽损失”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某和骆某是信鸽比赛的爱好者,在麻某、刘某处参加了信鸽比赛,二人交付了参赛的鸽子和参赛费。鸽子们顺利完成了第一关和第二关的比赛,但在第三关决赛时,郑某和骆某交付的鸽子并未飞回,这下可急坏了嗜鸽如命的两人。

    郑某、骆某认为麻某、刘某以大奖赛名义举办比赛,过程中未按照其制定的格式合同之规定进行比赛,导致参赛赛鸽失踪。其中麻某以个人账户收取相关费用,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退还参赛费并赔偿赛鸽损失。

    刘某、麻某不同意郑、骆二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根据国家体育局相关规定,信鸽属于体育运动的范畴。作为竞技体育比赛的一种,发生的纠纷,应由比赛的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此外,信鸽比赛是他们二人所在的公司举办的,他们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责,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两人同时还坚称比赛过程既公平又公正,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信鸽比赛设定了名次、奖金及奖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3号《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应认定本次活动属于竞技比赛范畴。现郑某、骆某以对方在比赛过程中违规操作要求刘某、麻某退还参赛费并赔偿赛鸽损失,因此首先应确认这次比赛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才能进而涉及到参赛费是否退还及赛鸽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

    另外,根据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以及现行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员判罚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郑某、骆某应向比赛仲裁委员会申诉以解决该场比赛是否存在违规问题。郑、骆二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郑某、骆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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