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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案对我们的普法教育

日期:2010-03-27 来源:信鸽365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李捷案对我们的普法教育

 

“李捷案”的发展在网上大有旷日持久之势,现读北京鸽会律师《李捷一案律师意见和裁判委员会记要》一文后,更如鲠在喉,实不吐不快!
李捷案对我们的普法教育(一) 查棚工作
  经过阅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大意可以认为李捷案查棚工作程序和实际操作对照应如下:
  ①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11月9日16点08分鸽子归巢电脑报到成功,当日17点10分裁判员到达鸽主地址)
  ②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到场。(北京鸽会网上出示的文件中称派出一名裁判和摄像专职人员)
  ③优胜鸽带离鸽棚100米外放出,如赛鸽放出后不归巢,成绩无效。(当时客观条件是天黑已入夜不能放飞,主观条件是鸽主给鸽子洗澡,短时间内不能放飞)
  ④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目前未见此程序)
  北京鸽会在此次查棚工作中失误较多,未履行相关细则,是造成日后官司缠身主要原因;李捷鸽友给鸽子洗澡也对自已维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附相关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六、 规定、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
  (一)负责归巢赛鸽的报到、记录,协助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检验归巢鸽及有关,计算成绩,统计归巢羽数。(二)处理报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超常规成绩,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三)负责安排优胜鸽的查棚(限归巢日起72小时内),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四)填写、打印比赛成绩册,送总裁判长审核后公布。
  第七章 查棚
  第十五条 查棚时间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查棚工作程序
  一、 核对竞翔报名单、电脑报到登记表和归巢报到顺序表,复合鸽棚坐标点(如误差较大,报裁判长处理)。
  二、 核对优胜鸽足环号、性别、眼砂、羽色、暗记和比赛用软环。
  三、 将优胜鸽带离鸽棚100米外放出,如赛鸽放出后不归巢,成绩无效。
  四、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
李捷案对我们的普法教育(二) 裁判工作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裁判工作中总裁判长工作职责和实际操作对照为:
  ①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目前未发现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文件)
  ②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主办协会。(此项工作已进行)
  网上资料显示  11月13日北京鸽会宣布比赛无效。
  11月26日竞赛与裁判委员会宣布比赛无效。
  12月2日竞赛与裁判委员会议记要宣布比赛无效。
  北京鸽会总裁判长未履行工作职责,北京鸽会发出的三份资料程序上暴露出北京鸽会管理混乱。今鸽友们大跌眼镜,不论此官司输赢,就此举而言有越描越黑之嫌,也是惹上官司的又一诱因。
  附:相关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总裁判长
  (十四)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五)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主办协会。
李捷案对我们的普法教育(三) 仲裁工作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并云云: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参赛者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但在鸽界现实中多无操作性,对于北京鸽会律师在《李捷一案律师意见和裁判委员会记要》文中大意写道“此案李捷提出过申诉,因为超过规定时间而没有被受理”一说,笔者作为旁观者实难以认同。
  首先是北京鸽会此次比赛裁判员未按程序办事,未履行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职责。
  其次在会员(参赛者)对比赛结果强烈不满时,鸽会裁判员有义务告知会员(参赛者)“不服比赛裁定可以申请仲裁,且必须在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正式申诉”的相关规定。
  现北京鸽会在草率作出“超常规成绩”的认定后;又以“竞技体育比赛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和“超过仲裁委员会受理时间”两座大山,将鸽友的诉求挡在最后希望之外,今后将如何体现公平竞赛。
  “李捷案”官司输赢放在其外,其事件的影响对于鸽会和我们每位鸽友都将是一次良好的普法教育。
  最后用句老话讲“鱼水之争,没有赢家!”
  附:相关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附录: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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