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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主告鸟巢公棚续:二审维持原判

日期:2010-05-0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鸽主告鸟巢公棚续:二审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鸽主李先生参加了2009年北京鸟巢赛鸽中心的信鸽竞赛,他称取得名次后却未拿到奖金。李先生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告上法庭。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未按程序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8年5月份,北京鸟巢赛鸽中心制定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2009年春季竞赛规程”,并向社会信鸽爱好者公布。李先生向赛鸽中心交纳了信鸽的饲养费和第一关、第二关的参赛费共6万余元。

  2009年4月竞赛开始,李先生参加了第一关比赛和第二关比赛,他的一只信鸽取得了243名。

  李先生称,按照竞赛规程,自己应获得2万元奖金和获奖信鸽参加拍卖获得高额利益的机会,但赛鸽中心却擅自取消了他的信鸽获奖名次,并拒不发放奖金。为此双方产生争议,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讨要奖金2万元及经济损失1200元。

  庭审中鸟巢赛鸽中心表示,竞赛规程里明确写着:参赛者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李先生报名参赛,应视为认可了竞赛规程。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鸟巢赛鸽中心发布2009年春季竞赛规程,李先生向北京鸟巢赛鸽中心交纳了信鸽参赛费用后进行参赛,双方均应予以遵守。

  李先生参赛后对竞赛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按照参赛规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以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复审,但李先生在比赛后未进行申诉程序。

  现北京鸟巢赛鸽中心公布的决赛奖金分配公告中确定的录取名次为200名的内容未确定为无效,故李先生要求北京鸟巢赛鸽中心支付奖金及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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