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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州首例信鸽被盗案审结

日期:2008-02-25 来源:信鸽365 作者:信鸽365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四川凉山州首例信鸽被盗案审结

    人们常把偷鸡摸狗等行为视为小事,并认为即使被捉最多不过是教育了事,既判不了刑,也定不了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表现……请看此案的审理。

    春节前夕,雷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了凉山首例信鸽被盗案。春节后,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林杰明(未成年人,系化名)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钢筋潜入雷波县粮食局职工住宿楼楼顶彭某某鸽棚处,用钢筋撬开鸽棚门,盗走16只信鸽。2007年4月20日晚,林杰明又伙同付某某(另处)、曾某某(另处)携钢筋再次潜入雷波县粮食局职工住宿楼楼顶彭某某鸽棚处,盗走14只信鸽。两次盗窃信鸽共计30只,经雷波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35600元。

    2007年底,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林杰明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林杰明在法庭上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锁入室手段两次盗窃他人信鸽30只,价值人民币3560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宽严相济为原则,作出了以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林杰明表示不上诉。

    信鸽的特殊价值,决定了它在法律中的特殊定罪科刑,必须经相关的专业机构定价后,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人们常把偷鸡摸狗等行为视为小事,并认为即使被捉最多不过是教育了事,既判不了刑,也定不了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制的健全,每个人均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一旦违法,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案情虽小,但经济价值却高达数万元,希望此案能让人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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