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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鸽协足环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出台

日期:2011-03-16 来源:信鸽365 作者:广东省信鸽协会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广东省鸽协足环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出台

    为了贯彻中国信鸽协会“关于《中国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函”(社体运协字〔2009〕102号)精神,结合广东信鸽运动的实际,拟定《广东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鸽足环是我们开展信鸽运动的一条生命线——即是会员参加信鸽运动的生命线、是会员权益和钱益的生命线、是协会维持日常工作运转、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协会内部安定团结的生命线。这是拟定《办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增强信鸽比赛严密性,促进赛鸽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年)》和参照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足环管理办法(2009年)》,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东省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身份标识。分为全国统一环、特比环、纪念环。

    第五条  全国统一环配有与足环号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国信鸽足环工作。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七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对足环的生产过程实行监制。禁止非法制造和销售全国统一环。

    第八条  除全国统一环外,其他一次性比赛的特比环可以由具备信鸽足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九条  特比环、纪念环(均为一次比赛性质),必须由县(市、区)以上信鸽协会(含县级)和俱乐部、公棚开具介绍信方可生产,但不得仿制全国统一环的字画内容。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十条  2012年全国统一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原则上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级市信鸽协会的发行渠道发行。

    第十一条  参照中国信鸽协会《管理办法》关于“全国统一环实行指导性定价销售”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省信鸽统一足环发至信鸽会员的终端零售价格为1.50元/枚—2.00元/枚(不含奖杯、奖金等竞赛费用)。其盈利部分应作为会费的补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

    足环销售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各级信鸽协会必须保障其会员能够及时、足量按全省终端零售价购买全国统一环。

    第十二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订购足环计划报省鸽协,并在6月30日前结清足环款项。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环具备参加各级地方信鸽协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组织的任何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环,不具有此比赛效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比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制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奖惩则

    第十五条  广东省信鸽协会决定,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统一足环,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市信鸽协会,即该协会对管辖区的县(市、区)购销统一足环组织工作管理顺畅的;当年购销数量全省最多的,或者购销总量增幅最大的,予资奖励。

    第十六条  足环生产厂家私自制作、伪造、销售全国统一环的,一经发现、查实,广东省信鸽协会将如实上报中国信鸽协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市信鸽协会不执行全省统一环终端零售价格的,广东省信鸽协会将停止向该信鸽协会发售下一年度足环。

    第十八条  各地市信鸽协会在全国统一足环发售过程中故意刁难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的;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一经举报、查实,广东省信鸽协会将给予全省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组织的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如有信鸽协会购买其它非全国统一环向会员发售,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停发下一年度全国统一信鸽足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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