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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类纠纷 不应找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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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信鸽365鸽友
ip:100.57.239.*
2010-05-26 12:07:30 发表
全民健身与竞技是有区别的。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这里,才是竞技。
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律是《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体育法》将“竞技体育”主体界定为“运动员”。而非动物。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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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信鸽365鸽友
ip:238.231.185.*
2010-05-26 12:06:20 发表
所谓“竞技”是比赛技艺,即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有国内、国际评判标准。其他动物角逐谈不上“竞技”,是无意识本能的表现。动物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 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3号并未是将“信鸽”列为“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运动”并不都是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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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信鸽365鸽友
ip:133.159.142.*
2010-05-26 12:02:42 发表
高玉峰几次开庭不能下判已其明:其业务素质低下。法律不支持信鸽比赛认定为竞技比赛、是“竞技”的观点。《体育法》规定,“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 而非动物。 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律是《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体育法》将“竞技体育”主体界定为“运动员”。而非动物。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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